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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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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第108/99/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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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大韩民国法律,可参见ko:대한민국 대한적십자사 조직법、翻译:大韩赤十字社组织法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沿革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中华民国 43 年 10 月 5 日 制定37条
中华民国 43 年 10 月 18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37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4 月 7 日 修正第6, 10, 12, 15, 20, 32, 34条
中华民国 89 年 4 月 26 日公布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04470号令修正公布第 6、10、12、15、20、32、34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5 年 7 月 12 日 废止37条
中华民国 105 年 7 月 2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80991号令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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