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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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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5 日 制定75條
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5年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973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5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第5, 8, 12, 17, 18, 20至26, 32, 36, 37, 47, 50, 53, 66, 69, 70, 72, 73條
增訂第17之1, 17之2, 20之1, 20之2, 21之1, 29之1, 32之1, 33之1, 34之1, 50之1, 52之1, 73之1條
刪除第27, 38至41條
修正第1章第3節節名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公布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836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12、17、18、第二章第三節節名、20~26、32、36、37、47、50、53、66、69、70、72、73 條條文;增訂第 17-1、17-2、20-1、20-2、21-1、29-1、32-1、33-1、34-1、50-1、52-1、7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7、38~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4 日 增訂第74之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02680 號令增訂發布第 7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4 日 修正第13, 17, 17之1, 19, 22, 23, 33, 34之1, 35至37, 46, 50, 51, 52之1, 53, 70, 72, 74之1, 75條
增訂第68之1條
民國93年12月24日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第15 次會議通過施行期限延長1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法院第 5 屆第 6 會期第 15 次會議通過施行期限延長一年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20070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7、17-1、19、22、23、33、34-1、35~37、46、50、51、52-1、53、70、72、74-1、75 條條文;並增訂第 6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4 日 期滿當然廢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期滿當然廢止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4 日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0950000404B號公告施行期限至九十五年二月四日期滿當然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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