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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奉令自四月一日實行夏令時間,轉希遵照 (民國48年臺灣省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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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奉令自四月一日實行夏令時間,轉希遵照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59年
1959年3月28日于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八年春字第七十二期
公告民國47年夏令時間自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臺灣省政府令

(48)3 28 府人乙字第二五四八一號

事由:爲四十八年度夏令時間及本省各級機關學校各月份辦公時間案,令仰遵照。

省屬各機關學校:

一 奉 行政院本年叁月廿五日臺四十八人一五五二號令:「一、奉 總統四十八年三月廿一日(48)臺統㊀義字第二一三〇號令開:「該院四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臺(48)人字第一三九三號呈:「爲四十八年夏令時間擬仍照往年成例,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日光節約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除報告院會外,呈請鑒核通令遵照」等情。二、應准照辦,除分行外,令仰遵照並轉飭遵照」等因。二、除分令外,希卽遵照幷轉飭所屬遵照」等因。

二 合行令仰遵照。至本省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除各生產單位辦公時間應遵照本府(44)府人秘字第八二四二四號令(見四四年秋字第四一期公報)規定辦理外,其他各機關學校辦公時間,仍希依照本府(44)府人秘字第三三一三九號令頒本府曁所屬各級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見四十四年夏字第一期本府公報)及期本府不再行文,倂仰遵照。

主 席 周至柔


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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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臺灣省政府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臺灣省政府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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