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外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附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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