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外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附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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