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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行初553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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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02行初553号

2018年7月2日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02行初553号

起诉人张崇军,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起诉人王大龙,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起诉人张永来,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起诉人金效山,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起诉人刘振英,女,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以上起诉人诉讼代理人李春兰,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崇军、王大龙、张永来、金效山、刘振英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原告等系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黑垡村的村民。2017年9月,空军南苑机场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始占用原告等承包经营的耕地,经原告王大龙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明确答复“空军南苑新机场项目尚未申报办理征地手续”,原告认为空军南苑机场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上述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予严厉查处,遂向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申请查处违法用地。2017年10月2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接到了市规土委的转办件,并于2017年12月14日做出了《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反馈意见》(编号:2017-043【市转】)。上述意见载明“未能到达现场内部进行查看,远观该现场并未发现有建筑物。”因此,被告市规土委仅仅远观现场实际上并未履行违法查处的职责,原告遂向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7日收到了“京政复字(2018)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规土委的决定。原告认为复议查明的事实恰恰证明建设用地单位“空军南苑新机场项目”无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即可认定违法用地并处罚,所涉项目用地违反法定建设流程亦是违法用地,且存在强制土地流转违法,复议决定书未对查处过程中全部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综上,故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做出的“京政复字(2018)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请求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做出的编号:2017-043(市转)《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的反馈意见》并责令其对原告的申请重新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张崇军等五人均在2015年与北京新航程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上物补偿协议书》,已获得了其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补偿款,并已腾退土地。因此张崇军等五人已经不具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市规土委对涉案土地违法用地情况的查处与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市规土委对五起诉人做出的《反馈意见》未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同样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崇军、王大龙、张永来、金效山、刘振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学伟

审 判 员  张叶婷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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