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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2行初553號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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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京0102行初553號

2018年7月2日於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京0102行初553號

起訴人張崇軍,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

起訴人王大龍,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

起訴人張永來,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

起訴人金效山,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

起訴人劉振英,女,1948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

以上起訴人訴訟代理人李春蘭,北京新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收到起訴人張崇軍、王大龍、張永來、金效山、劉振英訴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起訴狀。起訴人訴稱:原告等系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南黑垡村的村民。2017年9月,空軍南苑機場遷建工程建設指揮部開始占用原告等承包經營的耕地,經原告王大龍向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信息公開,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明確答覆「空軍南苑新機場項目尚未申報辦理徵地手續」,原告認為空軍南苑機場遷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的上述行為嚴重違法,依法應予嚴厲查處,遂向被告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土委」)申請查處違法用地。2017年10月20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大興分局接到了市規土委的轉辦件,並於2017年12月14日做出了《關於「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申請書」的反饋意見》(編號:2017-043【市轉】)。上述意見載明「未能到達現場內部進行查看,遠觀該現場並未發現有建築物。」因此,被告市規土委僅僅遠觀現場實際上並未履行違法查處的職責,原告遂向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8年5月7日收到了「京政復字(2018)13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市規土委的決定。原告認為複議查明的事實恰恰證明建設用地單位「空軍南苑新機場項目」無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即可認定違法用地並處罰,所涉項目用地違反法定建設流程亦是違法用地,且存在強制土地流轉違法,複議決定書未對查處過程中全部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綜上,故起訴要求: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做出的「京政復字(2018)13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2、請求撤銷被告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做出的編號:2017-043(市轉)《關於「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申請書」的反饋意見》並責令其對原告的申請重新處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對公民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本案中,起訴人張崇軍等五人均在2015年與北京新航程控股有限公司簽訂了《地上物補償協議書》,已獲得了其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補償款,並已騰退土地。因此張崇軍等五人已經不具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市規土委對涉案土地違法用地情況的查處與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市規土委對五起訴人做出的《反饋意見》未對其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市政府的複議決定同樣對其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因此,起訴人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起訴人張崇軍、王大龍、張永來、金效山、劉振英的起訴,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秦學偉

審 判 員  張葉婷

人民陪審員  李丹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 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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