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日反蒋的初步协定
反日反蒋的初步协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福建人民革命政府) 1933年10月26日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及工农红军与福建政府及十九路军,双方为挽救中国民族之危亡,反对帝国主义殖民地化中国之阴谋,并实现苏维埃政府及红军每次宣言,准备进行反日的军事联盟,因此,订立初步协定条件如下:
(一)双方立即停止军事行动,暂时划定军事疆界线(如附件),在该线不得驻扎主力军队。同时,十九路军必须运用各种方式,排除或消灭在福建与苏区接壤地间,妨碍贯彻该协定之一切障碍势力。
(二)双方恢复输出输入之商品贸易,并采取互助合作原则。
(三)福建政府及十九路军方面,立即释放在福建各牢狱中的政治犯。
(四)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军方面,赞同福建境内革命的一切组织之活动(各民族抗日反帝团体及革命民众一切武装组织,并允许出版、言论、结社、集会、罢工之自由)。
(五)初步协定签订后,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军即根据订立本协定原则发表反蒋宣言,并立即进行反日反蒋军事行动之准备。
(六)初步协定签订后,互派全权代表常川互驻,应由双方政府负责,保护该代表等人员之一切安全。
(七)双方人员有必要往来时,由各驻代表要求签发互照通行证,双方负保护安全之责。
(八)本协定在福建及十九路军方面反日反蒋军事布置未完成前,双方对于协定交涉应严守秘密,协定之公布须得双方之同意。
(九)在完成上述条件后,双方应于最短期间,另定反日反蒋具体作战协定。
(十)双方贸易关系,应依互助互惠之原则另定商业条约。
(十一)本协定在双方全权代表签订草约后即发生效力,正式协定共计两份,经双方政府军事机关正式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执照。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及
工农红军全权代表 潘健行
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军
全权代表 徐名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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