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日反蔣的初步協定
反日反蔣的初步協定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福建人民革命政府) 1933年10月26日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及工農紅軍與福建政府及十九路軍,雙方為挽救中國民族之危亡,反對帝國主義殖民地化中國之陰謀,並實現蘇維埃政府及紅軍每次宣言,準備進行反日的軍事聯盟,因此,訂立初步協定條件如下:
(一)雙方立即停止軍事行動,暫時劃定軍事疆界線(如附件),在該線不得駐紮主力軍隊。同時,十九路軍必須運用各種方式,排除或消滅在福建與蘇區接壤地間,妨礙貫徹該協定之一切障礙勢力。
(二)雙方恢復輸出輸入之商品貿易,並採取互助合作原則。
(三)福建政府及十九路軍方面,立即釋放在福建各牢獄中的政治犯。
(四)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軍方面,贊同福建境內革命的一切組織之活動(各民族抗日反帝團體及革命民眾一切武裝組織,並允許出版、言論、結社、集會、罷工之自由)。
(五)初步協定簽訂後,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軍即根據訂立本協定原則發表反蔣宣言,並立即進行反日反蔣軍事行動之準備。
(六)初步協定簽訂後,互派全權代表常川互駐,應由雙方政府負責,保護該代表等人員之一切安全。
(七)雙方人員有必要往來時,由各駐代表要求籤發互照通行證,雙方負保護安全之責。
(八)本協定在福建及十九路軍方面反日反蔣軍事布置未完成前,雙方對於協定交涉應嚴守秘密,協定之公布須得雙方之同意。
(九)在完成上述條件後,雙方應於最短期間,另定反日反蔣具體作戰協定。
(十)雙方貿易關係,應依互助互惠之原則另定商業條約。
(十一)本協定在雙方全權代表簽訂草約後即發生效力,正式協定共計兩份,經雙方政府軍事機關正式負責人簽名蓋章後,各執一份執照。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及
工農紅軍全權代表 潘健行
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軍
全權代表 徐名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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