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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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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廢止命令

  1. 行政院五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臺五十五經字第七一〇八號令頒發
    國防部五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五五)資修字第〇三八六號令轉頒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五五)華章字第八三〇六號公告[1]

  1. 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五日行政院台五十八經字第六三五二號令制定公布[2]

  1. 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四日行政院發布行政院台六十三經字第〇七八六號令修正全文[3]
  2. 六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發布行政院台六十三經字第二七五六號令修正第五條第一項條文[4]
  3. 六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行政院台六十四經字第四四〇〇號令修正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5]
    六十五年二月六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行政院台六十五經字第〇九五一號令修正第六條至第十條條文[6]
    六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行政院台六十六經字第四八六一號令修正第七條條文[7]
  4. 六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台六十九經字第七八七九號令修正第九條條文[8]
  5. 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台七十三經字第三九八二號令修正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9]
  6.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發布廢止[10]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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