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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匪伪物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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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匪伪物品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废止命令

  1. 行政院五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台五十五经字第七一〇八号令颁发
    国防部五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五五)资修字第〇三八六号令转颁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五五)华章字第八三〇六号公告[1]

  1. 民国五十八年八月五日行政院台五十八经字第六三五二号令制定公布[2]

  1. 民国六十三年二月四日行政院发布行政院台六十三经字第〇七八六号令修正全文[3]
  2. 六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发布行政院台六十三经字第二七五六号令修正第五条第一项条文[4]
  3. 六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令修正发布行政院台六十四经字第四四〇〇号令修正第八条及第九条条文[5]
    六十五年二月六日行政院令修正发布行政院台六十五经字第〇九五一号令修正第六条至第十条条文[6]
    六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令修正发布行政院台六十六经字第四八六一号令修正第七条条文[7]
  4. 六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修正发布行政院台六十九经字第七八七九号令修正第九条条文[8]
  5. 民国七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修正发布行政院台七十三经字第三九八二号令修正第三条及第五条条文[9]
  6.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发布废止[10]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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