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01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0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1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聲請再議,依法既以告訴人為限,而偽證罪所侵害之法益係國家之審判權,故被偽證人向檢察官申告被偽證之事實,僅居告發人地位,對於不起訴處分,自不能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