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6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01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1 頁 | |
聲請再議,依法既以告訴人為限,而偽證罪所侵害之法益係國家之審判權,故被偽證人向檢察官申告被偽證之事實,僅居告發人地位,對於不起訴處分,自不能聲請再議。
←司法院院字第101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1 頁 | |
聲請再議,依法既以告訴人為限,而偽證罪所侵害之法益係國家之審判權,故被偽證人向檢察官申告被偽證之事實,僅居告發人地位,對於不起訴處分,自不能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