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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書/卷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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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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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塞天地而橫四海者,其唯孝乎;奉大功而立顯名者,其唯義乎。何則?孝始事親,惟后資於致治;義在合宜,惟人賴以成德。上智稟自然之性,中庸有企及之美。其大也,則隆家光國,盛烈與河海爭流;授命滅親,峻節與竹(帛)〔栢〕俱茂。[1]其小也,則溫枕扇席,無替於晨昏;損己利物,有助於名教。是以堯舜湯武居帝王之位,垂至德以敦其風;孔墨荀孟稟聖賢之資,弘正道以勵其俗。觀其所由,在此而已矣。

然而淳源既往,澆風愈扇。禮義不樹,廉讓莫脩。若乃綰銀黃,列鐘鼎,立於朝廷之間,非一族也,其出忠入孝,輕生蹈節者,則蓋寡焉。積龜貝,實倉廩,居於閭巷之內,非一家也,其悅禮敦詩,守死善道者,則又鮮焉。斯固仁人君子所以興歎,哲后賢宰所宜屬心。如令明教化以救其弊,優爵賞以勸其善,布懇誠以誘其進,積歲月以求其終,則今之所謂少者可以為多矣,古之所謂為難者可以為易矣。故博採異聞,網羅遺逸,錄其可以垂範方來者,為孝義篇云。

李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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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棠字長卿,勃海蓨人也。祖伯貴,魏宣武時官至魯郡守。有孝行,居父喪,哀慼過禮,遂以毀卒。宣武嘉之,贈勃海相。父元冑,員外散騎侍郎。

棠幼孤,好學,有志操。年十七,屬爾朱之亂,與司空高乾兄弟,舉兵信都。魏中興初,辟衞軍府功曹參軍。太昌中,以軍功除征虜將軍,行東萊郡事。魏孝武西遷,棠時在凹北,遂仕東魏。

及高仲密為北豫州刺史,請棠為掾。先是,仲密與吏部郎中崔暹有隙。暹時被齊文襄委任,仲密恐其搆己,每不自安,將圖來附。時東魏又遣鎮城奚壽興典兵事,仲密但知民務而已。既至州,遂與棠謀執壽興以成其計。仲密乃置酒延壽興,陰伏壯士,欲因此執之。壽興辭而不赴。棠遂往見之曰:「君與高公,義符昆季。今日之席,以公為首。豈有賓客總萃,而公無事不行?將恐遠近聞之,竊有疑怪。」壽興遂與俱赴,便發伏執之。乃帥其士眾據城,遣棠詣闕歸款。太祖嘉之,拜棠衞將軍、右光祿大夫,封廣宗縣公,邑一千戶。棠固辭曰:「臣世荷朝恩,義當奉國。而往者見拘逆命,不獲陪駕西巡。今日之來,免罪為幸,何敢以此微庸,冒受天爵。」如此者再三,優詔不許。俄遷給事黃門侍郎,加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散騎常侍。

魏廢帝二年,從魏安公尉遲迥伐蜀。蜀人未即降,棠乃應募,先使諭之。既入成都,蕭撝問迥軍中委曲,棠不對。撝乃苦笞辱之,冀獲其實。棠曰:「爾亡國餘燼,不識安危。奉命諭爾,反見躓頓。我王者忠臣,有死而已,義不為爾移志也。」撝不能得其要指,遂害之。子敞嗣。

柳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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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檜字季華,祕書監虬之次弟也。性剛簡任氣,少文,善騎射,果於斷決。年十八,起家奉朝請。居父喪,毀瘠骨立。服闋,除陽城郡丞、防城都督。大統四年,從太祖戰於河橋,先登有功。授都督,鎮鄯州。八年,拜湟河郡守,[2]仍典軍事。尋加平東將軍、太中大夫。吐谷渾入寇郡境,時檜兵少,人懷憂懼。檜撫而勉之,眾心乃安。因率數十人先擊之,潰亂,餘眾乘之,遂大敗而走。以功封萬年縣子,邑三百戶。時吐谷渾強盛,數侵疆埸。自檜鎮鄯州,屢戰必破之。數年之後,不敢為寇。十四年,遷河州別駕,轉帥都督。俄拜使持節、撫軍將軍、大都督。居三載,徵還京師。

時檜兄虬為祕書丞,弟慶為尚書左丞。檜嘗謂兄弟曰:「兄則職典簡牘,襃貶人倫;弟則管轄羣司,股肱朝廷。可謂榮寵矣。然而四方未靜,車書不一,檜唯當蒙矢石,履危難,以報國恩耳。」頃之,太祖謂檜曰:「卿昔在鄯州,忠勇顯著。今西境肅清,無勞經略。九曲,國之東鄙,當勞君守之。」遂令檜鎮九曲。

尋從大將軍王雄討上津、魏興,平之,即除魏興、華陽二郡守。安康人黃眾寶謀反,連結黨與,攻圍州城。[3]乃相謂曰:「嘗聞柳府君勇悍,其鋒不可當。今既在外,方為吾徒腹心之疾也,不如先擊之。」遂圍檜郡。郡城卑下,士眾寡弱,又無守禦之備。連戰積十餘日,士卒僅有存者,於是力屈城陷,身被十數創,遂為賊所獲。既而眾寶等進圍東梁州,乃縛檜置城下,欲令檜誘說城中。檜乃大呼曰:「羣賊烏合,糧食已罄,行即退散,各宜勉之!」眾寶大怒,乃臨檜以兵曰:「速更汝辭!不爾,便就戮矣。」檜守節不變。遂害之,棄屍水中。城中人皆為之流涕。眾寶解圍之後,檜兄子止戈方收檜屍還長安。贈東梁州刺史。子斌嗣。

斌字伯達。年十七,齊公憲召為記室。早卒。

斌弟雄亮,字信誠。幼有志節,好學不倦。年十二,遭父艱,[4]幾至滅性。終喪之後,志在復讎。柱國、蔡國公廣欽其名行,引為記室參軍。年始弱冠,府中文筆,頗亦委之。後竟手刃眾寶於京城。朝野咸重其志節,高祖特恕之。由是知名。大象末,位至賓部下大夫。[5]

杜叔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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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叔毗字子弼。其先,京兆杜陵人也,徙居襄陽。祖乾光,齊司徒右長史。父漸,梁邊城太守。

叔毗早歲而孤,事母以孝聞。性慷慨有志節。勵精好學,尤善左氏春秋。仕梁,為宜豐侯蕭循府中直兵參軍。大統十七年,太祖令大將軍達奚武經略漢州。[6]明年,武圍循於南鄭。循令叔毗詣闕請和。太祖見而禮之。使未反,而循中直兵參軍曹策、參軍劉曉謀以城降武。時叔毗兄君錫為循中記室參軍,從子映錄事參軍,映弟晰中直兵參軍,竝有文武材略,各領部曲數百人。策等忌之,懼不同己,遂誣以謀叛,擅加害焉。循尋討策等,擒之,斬曉而免策。及循降,策至長安。叔毗朝夕號泣,具申冤狀。朝議以事在歸附之前,不可追罪。叔毗內懷憤惋,志在復讎。然恐違朝憲,坐及其母,遂沉吟積時。母知其意,謂叔毗曰:「汝兄橫罹禍酷,痛切骨髓。若曹策朝死,吾以夕歿,亦所甘心。汝何疑焉。」叔毗拜受母言,愈更感勵。後遂白日手刃策於京城,斷首刳腹,解其肢體。然後面縛,請就戮焉。太祖嘉其志氣,特命赦之。

尋拜都督、輔國將軍、中散大夫。遭母憂,哀毀骨立,殆不勝喪。服闋,晉公護辟為中外府樂曹參軍,加授大都督,遷使持節、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行義歸郡守。自君錫及宗室等為曹策所害,猶殯梁州,至是表請迎喪歸葬。高祖許之,葬事所須,詔令官給。在梁舊田宅經外配者,竝追還之,仍賜田二百頃。尋除硤州刺史。[7]

天和二年,從衞國公直南討,軍敗,為陳人所擒。陳人將降之,叔毗辭色不撓,遂被害。子廉卿。

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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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可,河東猗氏人也。性質朴,容止有異於人。能苦身勤力,供養其母,隨時甘旨,終無匱乏。及母喪,水漿不入口三日。悲號擗踊,絕而復蘇者數四。葬母之後,遂廬於墓側。晝夜悲哭,負土成墳。蓬髮不櫛沐,菜食飲水而已。然可家舊墓,塋域極大,榛蕪至深,去家十餘里。而可獨宿其中,與禽獸雜處。哀感遠近,邑里稱之。

大統中,鄉人以可孝行之至,足以勸勵風俗,乃上言焉。太祖令州縣表異之。及服終之後,猶若居喪。大冢宰、晉公護聞可孝行,特引見焉。與可言論,時有會於護意。而護亦至孝,其母閻氏沒於敵境,不測存亡。每見可,自傷久乖膝下。重可至性。及可卒之後,護猶思其純孝,收可妻子於京城,恆給其衣食。

秦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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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族,上郡洛川人也。祖白、父雚,竝有至性,聞於閭里。魏太和中,板白潁州刺史。大統中,板雚鄜城郡守。

族性至孝,事親竭力,為鄉里所稱。及其父喪,哀毀過禮,每一痛哭,[8]酸感行路。既以母在,恆抑割哀情,以慰其母意。四時珍羞,未嘗匱乏。與弟榮先,復相友愛,閨門之中,怡怡如也。尋而其母又沒,哭泣無時,唯飲水食菜而已。終喪之後,猶蔬食,不入房室二十許年。鄉里咸歎異之。其邑人王元達等七十餘人上其狀,有詔表其門閭。

榮先亦至孝。遭母喪,哀慕不已,遂以毀卒。邑里化其孝行。世宗嘉之,[9]乃下詔曰:「孝為政本,德乃化先,既表天經,又明地義。榮先居喪致疾,至感過人,窮號不反,迄乎滅性。行標當世,理鏡幽明。此而不顯,道將何述。可贈滄州刺史,以旌厥異。」

皇甫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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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遐字永覽,河東汾陰人也。累世寒微,而鄉里稱其和睦。遐性純至,少喪父,事母以孝聞。保定末,又遭母喪,乃廬於墓側,負土為墳。後於墓南作一禪窟,[10]陰雨則穿窟,晴霽則營墓,曉夕勤力,未嘗暫停。積以歲年,墳高數丈,周回五十餘步。禪窟重臺兩匝,總成十有二室,中間行道,可容百人。遐食粥枕塊,櫛風沐雨,形容枯總,家人不識。當其營墓之初,乃有鴟烏各一,徘徊悲鳴,不離墓側,若助遐者,經月餘日乃去。遠近聞其至孝,競以米麵遺之。遐皆受而不食,悉以營佛齋焉。郡縣表上其狀,有詔旌異之。

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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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元字孝始,河北芮城人也。祖成,假平陽郡守。父延儁,仕州郡,累為功曹、主簿。竝以純至,為鄉里所推。

元性謙謹,有孝行。微涉經史,然精脩釋典。年六歲,其祖以夏中熱甚,欲將元就井浴。元固不肯從。祖謂其貪戲,乃以杖擊其頭曰:「汝何為不肯洗浴?」元對曰:「衣以蓋形,為覆其䙝。元不能䙝露其體於白日之下。」祖異而捨之。南隣有二杏樹,杏熟,多落元園中。諸小兒競取而食之;元所得者,送還其主。村陌有狗子為人所棄者,元見,即收而養之。其叔父怒曰:「何用此為?」將欲更棄之。元對曰:「有生之類,莫不重其性命。若天生天殺,自然之理。今為人所棄而死,非其道也。若見而不收養,無仁心也。是以收而養之。」叔父感其言,遂許焉。未幾,乃有狗母銜一死兔,置元前而去。

及元年十六,其祖喪明三年,元恆憂泣,晝夜讀佛經,禮拜以祈福祐。後讀藥師經,見盲者得視之言,遂請七僧,然七燈,七日七夜,轉藥師經行道。每言:「天人師乎!元為孫不孝,使祖喪明。今以燈光普施法界,願祖目見明,元求代闇。」如此經七日。其夜,夢見一老公,以金鎞治其祖目。[11]謂元曰:「勿憂悲也,三日之後,汝祖目必差。」元於夢中喜躍,遂即驚覺,乃遍告家人。居三日,祖果目明。

其後祖臥疾再周,元恆隨祖所食多少,衣冠不解,旦夕扶侍。及祖歿,號踴,絕而復蘇。[12]復喪其父,[13]水漿不入口三日。鄉里咸歎異之。縣博士楊軌等二百餘人上其狀,有詔表其門閭。

【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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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臣曰:李棠、柳檜竝臨危不撓,視死如歸,其壯志貞情可與青松白玉比質也。然檜恩隆加等,棠禮闕飾終,有周之政,於是乎偏矣。雄亮銜戴天之痛,叔毗切同氣之悲,援白刃而不顧,雪家冤於輦轂。觀其志節,處死固為易也。荊可、秦族之徒,生自隴畝,曾無師資之訓,因心而成孝友,乘理而蹈禮節。如使舉世若茲,則羲、農何遠之有。若乃誠感天地,孝通神明,見之於張元矣。

  1. 峻節與竹(帛)〔栢〕俱茂 宋本「帛」作「栢」,北史卷八五節義傳論云:「峻節所標,共竹栢而俱茂」,即用周書語。按「竹帛」不能說「俱茂」,作「栢」是,今據改。
  2. 拜湟河郡守 按魏書地形志、隋書地理志皆不載此郡。本傳前云「鎮鄯州」,後又云:「自檜鎮鄯州」,則此郡必屬鄯州。隋書卷二九地理志上西平郡即鄯州化隆縣條云:「舊魏曰廣威,西魏置澆河郡,後周廢郡。」太平寰宇記卷一五五廓州廣威縣條引周地圖記云:「後魏景明三年置石城縣,西魏廢帝二年因縣內化隆谷改為化隆縣,屬澆河郡。」疑「湟河」當作「澆河」。
  3. 連結黨與攻圍州城 宋本「攻」作「府」。張元濟云:「府乃『將』之訛,見北史。」按北史卷六四柳虯附弟檜傳、冊府卷四五0五三三三頁都作「將」。觀下文黃眾寶等的計議,似是未發動時事,疑當作「將」。
  4. 年十二遭父艱 隋書卷四七柳機附弟雄亮傳、北史柳虯傳附見雄亮,云檜死時,「雄亮時年十四」。
  5. 位至賓部下大夫 隋書及北史本傳雄亮在周官至「內史中大夫」。
  6. 太祖令大將軍達奚武經略漢州 張森楷云:「『州』當作『川』,時無漢州也。」按張說是,然也可能是「漢中」之誤,今不改。
  7. 尋除硤州刺史 汲本、局本及北史卷八五杜叔毗傳「硤」作「陝」。
  8. 每一痛哭 宋本及北史卷八四秦族傳「痛」作「慟」。
  9. 世宗嘉之 北史本傳「世宗」作「周文」。則當作「太祖」。然宇文泰未稱帝,下文不得稱「詔曰」,疑北史誤。
  10. 後於墓南作一禪窟 宋本、南本、北本、汲本「禪」作「禆」。張元濟周書跋云:「按『禆』字當從衣旁,訓附,訓小。蓋遐於其母墓側穿一窟室,取土培墓,己即處於窟中,冀朝夕不離其母。而殿本乃改為『禪窟』。按之本傳絕無於彼習佛參禪之意。蓋『裨』『禪』形近,遂因而致誤耳。」按北史本傳作「禪」,殿本自是依北史改。冊府卷七五七九0一0頁亦作「禪」,或採北史。然原作「禆」,不成字,作「裨」作「禪」都要補綴筆畫,未必作「禪」定誤。下文說「禪窟重臺兩匝,總成十有二室,中間行道,可容百人」,規模如此巨大,絕非墓側小窟。且下文說遐以遠近所遺米麵營佛齋,則亦未必不習佛參禪。今不改。下「禪窟重臺兩匝」同。
  11. 以金鎞治其祖目 諸本「鎞」都作「錍」。殿本當是依北史卷八四張元傳改。張元濟云:「『鎞』『錍』通用。」
  12. 號踴絕而復蘇 宋本及北史本傳、冊府卷七五五八九八七頁「復」作「後」。按下句即有「復」字,疑涉下文而誤。
  13. 復喪其父 北史本傳作「隨其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