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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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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9〕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年4月24日
官方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南汇区建制将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的请示》(沪府〔2009〕28号)收悉。同意撤销上海市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区人民政府驻世纪大道。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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