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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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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批复
国函〔1995〕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11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7号)和《关于将乌兰察布盟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105号)收悉。同意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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