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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和林格爾縣、清水河縣劃歸呼和浩特市管轄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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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和林格爾縣、清水河縣劃歸呼和浩特市管轄的批覆
國函〔1995〕1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5年11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29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29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將烏蘭察布盟和林格爾縣劃歸呼和浩特市管轄的請示》(內政發〔1995〕7號)和《關於將烏蘭察布盟清水河縣劃歸呼和浩特市管轄的請示》(內政發〔1995〕105號)收悉。同意將烏蘭察布盟和林格爾縣、清水河縣劃歸呼和浩特市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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