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国函〔2011〕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年7月14日 |
收录于《巢湖年鉴2012》 |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巢湖市及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皖政〔201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地级巢湖市。
二、撤销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设立县级巢湖市,以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新设的县级巢湖市人民政府驻卧牛山街道。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由安徽省直辖,合肥市代管。
三、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庐江县划归合肥市管辖。
四、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无为县划归芜湖市管辖,和县的沈巷镇划归芜湖市鸠江区管辖。
五、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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