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
国函〔2000〕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2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宣州区。

二、宣城市设立宣州区,以原县级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叠嶂中路。

三、宣城市辖原宣城地区的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和新设立的宣州区。原宣城地区的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

宣城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