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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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
国函〔2000〕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2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宣州区。

  二、宣城市设立宣州区,以原县级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叠嶂中路。

  三、宣城市辖原宣城地区的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和新设立的宣州区。原宣城地区的县级宁国市由省直辖。

  宣城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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