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菏泽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菏泽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1月7日 |
官方来源 |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菏泽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鲁政呈〔2014〕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定陶县,设立菏泽市定陶区,以原定陶县的行政区域为定陶区的行政区域,定陶区人民政府驻天中街道陶朱公大街93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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