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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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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
国函〔2000〕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12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请示》(苏政发〔2000〕96号)收悉。同意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以原江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山镇。

江宁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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