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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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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5〕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11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零陵地区设立永州地级市的请示》(湘政〔1993〕20号、〔1995〕12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零陵地区和永州市、冷水滩市,设立地级永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芝山区。

二、永州市新设芝山区、冷水滩区。

以原永州市的行政区域为芝山区的行政区域,芝山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路;

以原冷水滩市的行政区域为冷水滩区的行政区域,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驻清桥路。

三、永州市辖原零陵地区的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道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芝山区、冷水滩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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