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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南省撤銷零陵地區設立地級永州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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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湖南省撤銷零陵地區設立地級永州市的批覆
國函〔1995〕1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5年11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29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29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零陵地區設立永州地級市的請示》(湘政〔1993〕20號、〔1995〕12號)和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零陵地區和永州市、冷水灘市,設立地級永州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芝山區。

二、永州市新設芝山區、冷水灘區。

以原永州市的行政區域為芝山區的行政區域,芝山區人民政府駐南津路;

以原冷水灘市的行政區域為冷水灘區的行政區域,冷水灘區人民政府駐清橋路。

三、永州市轄原零陵地區的祁陽縣、東安縣、雙牌縣、道縣、江永縣、寧遠縣、藍山縣、新田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和新設立的芝山區、冷水灘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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