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协议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协议的复函 国办函〔1985〕19号 1985年4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在皖南
“小三线”调整和交接协议的复函
上海市、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的协议》收悉。国务院同意你们的调整和交接协议。希望你们团结合作,共同做好调整和交接工作。
上海市将皖南“小三线”企业交给安徽省时,要办理财政划转手续,并抄财政部备案。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的协议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
和交接的商定协议
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副市长朱宗葆与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同志,同安徽省副省长邵明与安徽省有关部门的同志,在合肥就上海小三线的调整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上海在皖南一带的小三线共计五十三个企业、二十七个事业单位,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建设的。几年来,在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军民结合、军品转民品的方针,做了一些工作,克服了不少困难;但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很多。双方会谈中一致认为,必须遵循最近国务院召开的小三线工作会议提出“调整、改造、发挥作用”的方针,面对市场发展趋势,对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调整,采取特殊政策,发展横向联系,促进联合,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生产能力。上海表示愿意在调整好以后,将小三线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权全部无偿移交给安徽,并根据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企业的权限,独立核算,经营自主。工作步骤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地进行。双方就调整交接中有关问题协议如下:
一、关于上海小三线调整的指导思想
本着“分类规划、调整改造、择优搞活、分期移交”的原则,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择优搞活现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使其成为当地工业的骨干力量。同时,妥善安置好现有职工,以达到稳定生产的目的。
二、关于交接中应遵守的几项原则
1、上海方面愿意积极支持扩大企业自主权,把这些企业搞活,在处理好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后,再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全部无偿移交给安徽地方,并理顺产、供、销渠道。
2、对外部条件很差,产品不对路,改造无前途的企事业单位,先关停后,再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全部无偿移交给安徽地方。地方将充分利用和发挥其作用。
3、人员的安排既要从生产的需要考虑,也要从实际出发。为安徽省生产发展需要,应尽量动员职工自愿留下。职工确有困难的,由上海负责妥善安置。留下的人员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一些技术骨干、关键工种的人员,可以签订聘用合同,给予优惠待遇。移交后企业的缺额人员,由双方联合上报国家,申请增额劳动计划指标。二是,难以安置的人员,另行专题研究。
4、为使企业调整改造好,增强其活力,企业在更新改造中所需资金,可按照宋平同志在全国小三线会议上提出的四条办法办理,企业自筹有困难的,由上海方面按贷款手续协助贷款。安徽方面按国家政策在税收上予以放宽。
5、上海小三线中几个有军品生产维修任务的厂,由双方政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6、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应结合各单位总资产清理处理,移交清楚。属政府方面负责的,由上海处理。
三、关于调整办法
对沪属小三线企、事业单位,可分以下四类分别处理:
一是靠近城镇或铁路沿线、公路干线,交通比较方便,生活有所依托,产品有发展前途,企业自身有生存条件的,首先移交给安徽地方。
二是虽然靠近城镇,交通比较方便,生活也有所依托,但产品发展前途不大,需要通过改造转产,上海和安徽继续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也可跨地区、跨部门组成新的联合体,条件成熟后,由安徽方面接收。
三是进山较深,交通不便,产品无发展前途,生活无依托,无法继续组织生产的,应采取关停的果断措施。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无偿移交给安徽地方。
四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无偿移交给安徽地方。
四、关于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为使调整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双方商定:
1、由安徽省、上海市组成一个联合领导小组及分别成立省、市工作班子,春节后开始工作。通过实地考察,弄清情况,分类制订具体方案和细则,提交双方政府认可后,组织落实。
2、双方政府都要善始善终做好小三线的调整移交工作,共同负责到底,做到成熟一个安徽接收一个。成熟一批安徽接收一批。进度上既要抓紧又要稳妥,争取用一、两年时间调整交接完毕。
3、双方要加强小三线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好调整交接过程中的秩序,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总之,双方要上下步调一致,团结合作,做好调整交接工作。
4、本协议由双方政府核准,联合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对文稿中议定事项理解上出现疑议时,双方应相互谅解,共同磋商,妥善解决。
5、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备存。解释权属双方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朱宗葆
安徽省人民政府 邵 明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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