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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在皖南「小三線」調整和交接協議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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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在皖南「小三線」調整和交接協議的復函
國辦函〔1985〕19號
1985年4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在皖南

「小三線」調整和交接協議的復函

國辦函〔1985〕19號

 

上海市、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們報來的《關於上海在皖南「小三線」調整和交接的協議》收悉。國務院同意你們的調整和交接協議。希望你們團結合作,共同做好調整和交接工作。

  上海市將皖南「小三線」企業交給安徽省時,要辦理財政劃轉手續,並抄財政部備案。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上海在皖南「小三線」調整和交接的協議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關於上海在皖南小三線調整

和交接的商定協議

 

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副市長朱宗葆與上海市有關部門的同志,同安徽省副省長邵明與安徽省有關部門的同志,在合肥就上海小三線的調整問題,充分交換了意見。上海在皖南一帶的小三線共計五十三個企業、二十七個事業單位,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建設的。幾年來,在貫徹執行國民經濟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和軍民結合、軍品轉民品的方針,做了一些工作,克服了不少困難;但遺留下來的問題仍然很多。雙方會談中一致認為,必須遵循最近國務院召開的小三線工作會議提出「調整、改造、發揮作用」的方針,面對市場發展趨勢,對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調整,採取特殊政策,發展橫向聯繫,促進聯合,使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充分發揮生產能力。上海表示願意在調整好以後,將小三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權全部無償移交給安徽,並根據中共中央十二屆三中全會的決議,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擴大企業的權限,獨立核算,經營自主。工作步驟應根據不同類型、不同情況,分期分批地進行。雙方就調整交接中有關問題協議如下:

  一、關於上海小三線調整的指導思想

  本着「分類規劃、調整改造、擇優搞活、分期移交」的原則,保護和發展生產力,擇優搞活現有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使其成為當地工業的骨幹力量。同時,妥善安置好現有職工,以達到穩定生產的目的。

  二、關於交接中應遵守的幾項原則

  1、上海方面願意積極支持擴大企業自主權,把這些企業搞活,在處理好生產經營中的有關問題後,再將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全部無償移交給安徽地方,並理順產、供、銷渠道。

  2、對外部條件很差,產品不對路,改造無前途的企事業單位,先關停後,再將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全部無償移交給安徽地方。地方將充分利用和發揮其作用。

  3、人員的安排既要從生產的需要考慮,也要從實際出發。為安徽省生產發展需要,應儘量動員職工自願留下。職工確有困難的,由上海負責妥善安置。留下的人員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一些技術骨幹、關鍵工種的人員,可以簽訂聘用合同,給予優惠待遇。移交後企業的缺額人員,由雙方聯合上報國家,申請增額勞動計劃指標。二是,難以安置的人員,另行專題研究。

  4、為使企業調整改造好,增強其活力,企業在更新改造中所需資金,可按照宋平同志在全國小三線會議上提出的四條辦法辦理,企業自籌有困難的,由上海方面按貸款手續協助貸款。安徽方面按國家政策在稅收上予以放寬。

  5、上海小三線中幾個有軍品生產維修任務的廠,由雙方政府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6、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債權、債務,應結合各單位總資產清理處理,移交清楚。屬政府方面負責的,由上海處理。

 三、關於調整辦法

  對滬屬小三線企、事業單位,可分以下四類分別處理:

  一是靠近城鎮或鐵路沿線、公路幹線,交通比較方便,生活有所依託,產品有發展前途,企業自身有生存條件的,首先移交給安徽地方。

  二是雖然靠近城鎮,交通比較方便,生活也有所依託,但產品發展前途不大,需要通過改造轉產,上海和安徽繼續支持企業開發新產品,也可跨地區、跨部門組成新的聯合體,條件成熟後,由安徽方面接收。

  三是進山較深,交通不便,產品無發展前途,生活無依託,無法繼續組織生產的,應採取關停的果斷措施。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無償移交給安徽地方。

  四是對行政事業單位,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無償移交給安徽地方。

  四、關於組織領導和實施步驟

  為使調整交接工作順利進行,雙方商定:

  1、由安徽省、上海市組成一個聯合領導小組及分別成立省、市工作班子,春節後開始工作。通過實地考察,弄清情況,分類制訂具體方案和細則,提交雙方政府認可後,組織落實。

  2、雙方政府都要善始善終做好小三線的調整移交工作,共同負責到底,做到成熟一個安徽接收一個。成熟一批安徽接收一批。進度上既要抓緊又要穩妥,爭取用一、兩年時間調整交接完畢。

  3、雙方要加強小三線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好調整交接過程中的秩序,未經領導小組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理固定資產,確保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總之,雙方要上下步調一致,團結合作,做好調整交接工作。

  4、本協議由雙方政府核准,聯合上報國務院批准後生效。對文稿中議定事項理解上出現疑議時,雙方應相互諒解,共同磋商,妥善解決。

  5、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備存。解釋權屬雙方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朱宗葆

        安徽省人民政府 邵 明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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