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民國101年8月23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外交部命令 2012年8月23日 外交部外研綜字第10147505860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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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目的)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局長和副局長職責)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各組、室、辦事處)
本局設下列組、室、辦事處:
一、護照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二、簽證組,分四科辦事。
三、文件證明組,分三科辦事。
四、護照製發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十、中部辦事處。
十一、南部辦事處。
十二、東部辦事處。
十三、雲嘉南辦事處。
第 5 條(護照行政組)
護照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照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護照業務相關法規意見之研擬。
二、外交、公務護照之核發與加簽及駐外機構護照之代繕。
三、駐外機構護照業務之監督與管考、護照製發機具之管理及配發。
四、護照之註銷與護照遭冒用或偽、變造等不法案件之處理及重大外逃罪犯之協緝。
五、護照年度計畫之訂定、規劃、監督、管考與護照設計、改版之規劃及執行。
六、駐外機構護照配發、申請書複核與掃描建檔之規劃、執行及民眾、公務機關調閱護照資料之處理。
七、領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研發。
八、與各國駐華機構護照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護照行政相關業務。
第 6 條(簽證組)
簽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簽證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駐外機構簽證業務之監督及管考。
三、國內簽證審理、製發之規劃及執行。
四、外國人來華簽證及外國護照違常案件之協調處理。
五、簽證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六、雙邊簽證待遇、國際組織與其他國家簽證資訊之蒐集、彙整及政策之研擬、推動。
七、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之受理、核發及法規之研擬。
八、與各國駐華機構有關外交、禮遇簽證等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本局就簽證業務與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繫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外國人來華簽證事項。
第 7 條(文件證明組)
文件證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證明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駐外機構文件證明之監督及管考。
三、國內文件證明申請案驗發事宜之執行、監督及管考。
四、依法撤銷文件證明案件之執行。
五、文件證明櫃檯之規劃及管理。
六、各國駐華機構有關文件證明業務授權之聯繫事宜。
七、駐外領務人員、國內公證人、駐華機構有權簽字人簽章式樣蒐集與彙整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人海外旅遊安全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九、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規劃及綜整。
十、其他有關文件證明事項。
第 8 條(護照製發服務組)
護照製發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護照與加簽申請之審理及核發。
二、護照櫃檯、領務大廳之規劃及管理。
三、護照製發業務之規劃及統計分析。
四、護照之儲存、管理及配發。
五、護照申請書複核及掃描建檔。
六、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及其他護照製發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護照製發相關業務。
第 9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三、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本局辦公廳、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辦事處事項。
第 10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1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2 條(會計室)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桃園機場辦事處)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緊急核發國人護照之執行。
二、外國人來華簽證申請之執行。
三、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四、與外國境管、移民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五、旅遊警訊之協調、發布及更新。
六、與機場相關單位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其他與機場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第 14 條(地區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南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三、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第 15 條(分層負責)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