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範/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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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陷父母於不義
《書》稱舜“烝烝乂,不格奸”,何謂也?曰:言能以至孝,和頑嚚昏傲,使進進以善自治,不至於大惡也。
曾子耘瓜,誤斬其根。皙怒,建大杖以擊其臂。曾子仆地而不知人。
久之乃蘇,欣然而起,進於曾皙曰:“響也!參得罪於大人,用力教參,得無疾乎?”退而就房,援琴而歌,欲令曾皙聞之,知其體康也。孔子聞之而怒,告門弟子曰:“參來,勿內。”曾參自以為無罪,使人請於孔子。孔子曰:“汝不聞乎,昔舜之事瞽瞍,欲使之,未嘗不在於側;索而殺之,未嘗可得。小捶則待過,大杖則逃走,故瞽瞍不犯不父之罪,而舜不失烝烝之孝。今參事父,委身以待暴怒,殪而不避,身既死而陷父於不義,其不孝孰大焉?汝非天子之民乎?殺天子之民,其罪奚若?”曾參聞之,曰:“參,罪大矣!”遂造孔子而謝過,此之謂也。
或曰:孔子稱色難。色難者,觀父母之誌趣,不待發言而後順之者也。然則《經》何以貴於諫爭乎?曰:諫者,為救過也。親之命可從而不從,是悖戾也;不可從機時從之,則陷親於大惡。然而不諫是路人,故當不義則不可不爭也。或曰:然則爭之能無咈親之意乎?曰:所謂爭者,順而止之,誌在必於從也。孔子曰:“事父母幾諫。見誌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禮》: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則復諫。不說,則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熟諫。
父母怒,不說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又曰:事親有隱而無犯。又曰:父母有過,諫而不逆。又曰: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隨之,言窮無所之也。或曰:諫則彰親之過,奈何?曰:諫諸內,隱諸外者也,諫諸內則親過不遠,隱諸外故人莫得而聞也。且孝子善則稱親,過則歸己。《凱風》曰:“母氏聖善,我無令人。”其心如是,夫又何過之彰乎?
或曰:子孝矣而父母不愛,如之何?曰:責己而已。昔舜父頑、母嚚、象傲,日以殺舜為事。舜往於田,日號泣於旻天。於父母負罪引慝,只載見瞽瞍,夔夔齋栗,瞽瞍亦允。若誠之至也,如瞽瞍者猶信而順之,況不至是者乎?
曾子曰:“父母愛之,喜而不忘;父母惡之,懼而弗怨。”
漢侍中薛包,好學篤行。喪母,以至孝聞。及父娶後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號泣,不能去。至被毆杖,不得已,廬於舍外,旦入而灑埽。父怒,又逐之。乃廬於裏門,晨昏不廢。積歲餘,父母慚而還之。
晉太保王祥至孝,早喪親,繼母朱氏不慈,數譖之,由是失愛於父,每使掃除牛下,祥愈恭敬。父母有疾,衣不解帶,湯藥必親嘗。有丹柰結實,母命守之,每風雨,祥輒抱樹而泣。其篤孝純至如此。母終,居喪毀悴,杖而後起。
西河人王延,九歲喪母,泣血三年,幾至滅性。每至忌月,則悲泣三旬。繼母卜氏,遇之無道,恒以蒲穰及敗麻頭與延貯衣。其姑聞而問之,延知而不言,事母彌謹。卜氏嘗盛冬思生魚,敕延求而不獲,杖之流血。延尋汾淩而哭,忽有一魚長五尺,踴出冰上,延取以進母。卜氏心悟,撫延如己生。
齊始安王諮議劉沨父紹仕宋,位中書郎。沨母早亡,紹被敕納路太後兄女為繼室。沨年數歲,路氏不以為子,奴婢輩捶打之無期度。沨母亡日,輒悲啼不食,彌為婢輩所苦。路氏生溓,沨憐愛之,不忍舍,常在床帳側。輒被驅捶,終不肯去。路氏病,經年,沨晝夜不離左右。每有增加,輒流涕不食。路氏病瘥,感其意,慈愛遂隆。路氏富盛,一旦為沨立齋宇,筵席不減侯王。
唐宣歙觀察使崔衍父倫為左丞,繼母李氏不慈於衍。衍時為富平尉,倫使於吐蕃,久方歸。李氏衣敝衣以見倫,倫問其故,李氏稱倫使於蕃中,衍不給衣食。倫大怒,召衍責詬,命仆隸拉於地,袒其背,將鞭之。衍泣涕終不自陳。倫弟殷聞之,趨往以身蔽衍,杖不得下,因大言曰:“衍每月俸錢皆送嫂處,殷所具知,何忍乃言衍不給衣食?”倫怒乃解。由是倫遂不聽李氏之譖。及倫卒,衍事李氏益謹。李氏所生次子,每多取母錢,使其主以書契征負於衍,衍歲為償之。故衍官至江州刺史而妻子衣食無所余。子誠孝而父母不愛,則孝益彰矣,何患乎?
或曰:妻子失親之意則如之何?曰:《禮》:“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
漢司隸校尉鮑永,事後母至孝。妻嘗於母前叱狗,永去之。
齊征北司徒記室劉,母孔氏,甚嚴明。年四十餘未有婚對,建元中,高帝與司徒褚彥回為娶王氏女。王氏穿壁掛履,土落孔氏床上,孔氏不悅,即出其妻。
唐鳳閣舍人李迥秀,母氏庶賤,其妻崔氏嘗叱媵婢,母聞之不悅,迥秀即時出妻。或止之曰:“賢室雖不避嫌疑,然過非出狀,何遽如此?”迥秀曰:“娶妻本以養親,今違忤顏色,何敢留也!”竟不從。
後漢郭巨家貧,養老母,妻生一子三歲,母常減食與之。巨謂妻曰:“貧乏不能供給,共汝埋子。子可再有,母不可再得。”妻不敢違,巨遂掘坑二尺余,得黃金一釜。或曰:“郭巨非中道。”曰:然以此教民,民猶厚於慈而薄於孝。
或曰:五母在禮,律皆同服。凡人事嫡、繼、慈、養之情,烏能比於所生。或者疑於偽與。曰:是何言之悖也?在《禮》:為人後者,斬衰三年。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為之後?
同宗則可為之後。如何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繼母如母。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慈母如母。傳曰:慈母者,何也?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以為子。”命子曰:“女以為母。”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況嫡母,子之君也,其尊至矣。梁中軍田曹行參軍庾沙彌嫡母劉氏寢疾。沙彌晨昏侍側,衣不解帶。或應針炙,輒以身先試。及母亡,水漿不入口累日。初進大麥薄飲,經十旬,方為薄粥,終喪不食鹽醬。
冬日不衣綿纊,夏日不解衰绖,不出廬戶,晝夜號慟,鄰人不忍聞。所坐薦淚沾為爛。墓在新林,忽有旅松百許株枝葉郁茂,有異常松。劉好啖甘蔗,沙彌遂不復食之。漢丞相翟方進,既富貴,後母猶在,進供養甚篤。太尉胡廣年八十,繼母在堂,朝夕贍省,旁無幾杖,言不稱老。
漢顯宗命馬皇後母養肅宗,肅宗孝性純篤,母子慈愛,始終無纖介之間。帝既專以馬氏為外家,故所生賈貴人不登極位。賈氏親宗,無受寵榮者。及太後崩,乃策書加貴人玉赤綬而已。古人有丁蘭者,母早亡,不及養,乃刻木而事之。彼賢者,孝愛之心發於天性,失其親而無所施,至於刻木,猶可事也,況嫡繼慈養之存乎?聖人順賢者之心而為之禮,豈有聖人而教人為偽者乎?
葬者,人子之大事。死者以窀穸為安宅,兆而未葬,猶行而未有歸也。是以孝子雖愛親,留之不敢久也。古者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誠由禮物有厚薄,奔赴有遠近,不如是不能集也。國家諸今,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蓋以待同位外姻之會葬者適時之宜,更為中制也,《禮》:未葬不變服,啜粥,居倚廬,寢苫枕塊,既虞而後有所變,蓋孝子之心,以為親未獲所安,已不敢即安也。
漢蜀郡太守廉範,王莽大司徒丹之孫也。父遭喪亂,客死於蜀漢,範遂流寓西州。西州平,歸鄉裏。年五十,辭母西迎父喪。蜀都太守張穆,丹之故吏,重資送範。範無所受,與客步負喪歸葭萌。載船觸石破沒,範抱持棺柩,遂俱沉溺。眾傷其義,鉤求得之,療救僅免於死,卒得歸葬。
宋會稽賈恩,母亡未葬,為鄰火所逼,恩及妻栢氏號泣奔救。鄰近赴助,棺櫬得免,恩及栢氏俱燒死。有司奏,改其裏為“孝義裏”,蠲租布三世,追贈恩顯親左尉。
會稽郭原平,父亡,為塋壙兇功不欲假人,己雖巧而不解作墓,乃訪邑中有塋墓者,助之運力,經時展勤,久乃閑練。又自賣丁夫以供眾費。窀穸之事,儉而當禮,性無術學,因心自然。葬畢,詣所買主,執役無懈,與諸奴分務,讓逸取勞,主人不忍使,每遣之。原平服勤,未嘗暫替。傭賃養母,有余聚以自贖。
海虞令何子平,母喪去官,哀毀逾禮,每至哭踴,頓絕方蘇。屬大明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晝夜號哭,常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暑不就清涼,一日以數合米為粥,不進鹽菜。所居屋敗,不蔽風日,兄子伯與欲為葺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伸,天地一罪人耳,屋何宜覆?”蔡興宗為會稽太守,甚加矜賞,為營冢壙。
新野庾震喪父母,居貧無以葬,賃書以營事,至手掌穿,然後成葬事。賢者於葬,何如其汲汲也。今世俗信術者妄言,以為葬不擇地及歲月日時,則子孫不利,禍殃總至,乃至終喪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終身,或累世,猶不葬,至為水火所漂焚,他人所投棄,失亡屍柩,不知所之者,豈不哀哉!人所貴有子孫者,為死而形體有所付也。而既不葬,則與無子孫而死道路者奚以異乎?《詩》雲:“行有死人,尚或之。”況為人子孫,乃忍棄其親而不葬哉!
唐太常博士呂才敘《葬書》曰:《孝經》雲,“卜其宅兆而安厝之”。
蓋以窀穸既終,永安體魄,而朝市遷變,泉石交侵,不可前知,故謀之龜筮。近代或選年月,或相墓田,以為一事失所,禍及死生。按《禮》,天子、諸侯、大夫葬,皆有月數,則是古人不擇年月也。《春秋》:九月丁巳葬寧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中,乃克葬。是不擇日也。鄭簡公司墓之室,當道,毀之則朝而窆,不毀則日中而窆,子產不毀。是不擇時也。古之葬者,皆於國都之北,域有常處,是不擇地也。今葬者,以為子孫富貴貧賤夭壽,皆因卜所致。夫子文為令尹而三已,柳下惠為士師而三黜,討其邱壟,未嘗改移。而野俗無識,妖巫妄言,遂於躄踴之際,擇葬地而希官爵;荼毒之秋,選葬時而規財利。斯言至矣。夫死生有命,富貴在天,固非葬所能移。就使能移,孝子何忍委其親不葬而求利己哉?世又有用羌胡法,自焚其柩收燼骨而葬之者,人習為常,恬莫之怪。嗚呼!訛俗悖戾,乃至此乎?或曰:旅宦遠方,貧不能致其柩,不焚之何以致其就葬?曰:如廉範輩,豈其家富也?延陵季子有言:“骨肉歸復於土,命也,魂氣則無不之也。”舜為天子,巡狩至蒼梧而殂,葬於其野。彼天子猶然,況士民乎!必也無力不能歸其柩,即所亡之地而葬之,不猶愈於毀焚乎?或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具此數者,可以為大孝乎?曰:未也。天子以德教加於百姓,刑於四海為孝;諸侯以保社稷為孝;卿大夫以守其宗廟為孝;士以保其祿位為孝。皆謂能成其先人之誌,不墜其業者也。
晉庾袞父戒袞以酒,袞嘗醉,自責曰:“余廢先人之戒,其何以訓人?”乃於父墓前自杖三十。可謂能不忘訓辭矣。
《詩》雲:“題彼脊令,載飛載鳴,我日斯邁,而月斯征。夙興夜寐,無忝爾所生。”
《經》曰: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又曰:事親者,居上不驕,為下不亂,在醜不爭。居上而驕則亡,為下而亂則刑,在醜而爭則兵。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為不孝也。
《內則》曰:“父母雖沒,將為善,思貽父母令名,必果;將為不善,思貽父母羞辱,必不果。”
公明儀問於曾子曰:“夫子可以為孝乎?”曾子曰:“是何言歟!
是何言歟!君子之所謂孝者,先意承誌,諭父母於道。參直養者也,安能為孝乎。”
曾子曰:“身也者,父母之遺體也。行父母之遺體,敢不敬乎?居處不莊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蒞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戰陳無勇非孝也。五者不備,災及其親,敢不敬乎?亨熟膻薌,嘗而薦之,非孝也。君子之所謂孝也,國人稱願,然曰:幸哉,有子如此!所謂孝也已。”為人子能如是,可謂之孝有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