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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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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
1951年10月5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各省、市、行政区及县、市人民政府,并转各报社及通讯社、各杂志社、各出版社、各学校(另抄致人民革命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目前全国各政府机关文件和各种出版物的稿件所使用的标点符号混乱很多,往往有害文意的正确表达,并使领导机关在审阅这些稿件时,不得不费很多时间来作技术性的校正工作。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缺乏标点符号用法的统一规定:二是处理文件稿件人员未曾注意学习此项用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已于九月间公布《标点符号用法》作为统一和标准。务望全国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处理文件人员、各报刊出版机关编辑人员、各学校语文教员和学生,一律加以学习,务使今后一切文件和出版物,均按该件规定,统一标点符号的使用。

为了切实消灭乱打标点符号及其他文字混乱的现象,望各机关指定固定的文字秘书,各编辑部指定专职的文字编辑,专司订正一切稿件中文字混乱和标点混乱之责。这是健全的机关工作和编辑工作所需要的。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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