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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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
1951年10月5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政務院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各省、市、行政區及縣、市人民政府,並轉各報社及通訊社、各雜誌社、各出版社、各學校(另抄致人民革命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目前全國各政府機關文件和各種出版物的稿件所使用的標點符號混亂很多,往往有害文意的正確表達,並使領導機關在審閱這些稿件時,不得不費很多時間來作技術性的校正工作。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有二:一是缺乏標點符號用法的統一規定:二是處理文件稿件人員未曾注意學習此項用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已於九月間公布《標點符號用法》作為統一和標準。務望全國各級人民政府機關處理文件人員、各報刊出版機關編輯人員、各學校語文教員和學生,一律加以學習,務使今後一切文件和出版物,均按該件規定,統一標點符號的使用。

為了切實消滅亂打標點符號及其他文字混亂的現象,望各機關指定固定的文字秘書,各編輯部指定專職的文字編輯,專司訂正一切稿件中文字混亂和標點混亂之責。這是健全的機關工作和編輯工作所需要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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