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东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 | 朱晓东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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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晓东,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职校文化,无业,住上海市虹口区×××村××号×××室。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朱晓东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8月23日以(2017)沪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朱晓东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7月5日以(2018)沪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朱晓东与杨某1(被害人,女,殁年28岁)登记结婚,后共同居住于上海市虹口区×××村××号×××室。案发前,二人因故产生矛盾。朱晓东先后购买了《死亡解剖台》等书籍和冰柜,并从工作单位离职。其间,杨某1亦以陪同朱晓东赴香港培训为由提出辞职,并于2016年10月14日正式离职。同月17日上午,朱晓东在家与杨某1发生争执,用手扼掐杨某1的颈部,致杨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朱晓东将杨某1的尸体用被套包裹,藏于家中阳台冰柜内。当日上午,朱晓东将杨某1支付宝账户中的4.5万元转至自己账户,并在之后数月内大肆挥霍其与杨某1的钱财用于旅游、消费。2017年2月1日,朱晓东将其杀害杨某1一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投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朱晓东的供述在其家中冰柜内发现的被害人杨某1的尸体、包裹尸体的被套等的照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网上购物交易记录、朱晓东所写的保证书复印件、杨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人朱某、虞某、骆某、归某、张某、杨某2、洪某、鲁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晓东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晓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朱晓东与妻子杨某1产生矛盾后,经预谋杀害杨某1,并藏尸冰柜三个多月,作案后大肆挥霍其与妻子的钱财,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朱晓东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朱晓东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刑终78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晓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文军
审判员 王 珅
审判员 曾 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杜永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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