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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曉東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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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刑終78號刑事裁定書 朱曉東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日

被告人朱曉東,男,漢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於上海市,職校文化,無業,住上海市虹口區×××村××號×××室。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現在押。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朱曉東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8年8月23日以(2017)滬02刑初7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朱曉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朱曉東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9年7月5日以(2018)滬刑終7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朱曉東與楊某1(被害人,女,歿年28歲)登記結婚,後共同居住於上海市虹口區×××村××號×××室。案發前,二人因故產生矛盾。朱曉東先後購買了《死亡解剖台》等書籍和冰櫃,並從工作單位離職。其間,楊某1亦以陪同朱曉東赴香港培訓為由提出辭職,並於2016年10月14日正式離職。同月17日上午,朱曉東在家與楊某1發生爭執,用手扼掐楊某1的頸部,致楊機械性窒息死亡。後朱曉東將楊某1的屍體用被套包裹,藏於家中陽台冰櫃內。當日上午,朱曉東將楊某1支付寶賬戶中的4.5萬元轉至自己賬戶,並在之後數月內大肆揮霍其與楊某1的錢財用於旅遊、消費。2017年2月1日,朱曉東將其殺害楊某1一事告知父母,並在父母陪同下投案。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根據被告人朱曉東的供述在其家中冰櫃內發現的被害人楊某1的屍體、包裹屍體的被套等的照片,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網上購物交易記錄、朱曉東所寫的保證書複印件、楊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證人朱某、虞某、駱某、歸某、張某、楊某2、洪某、魯某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司法精神病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被告人歸案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朱曉東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曉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朱曉東與妻子楊某1產生矛盾後,經預謀殺害楊某1,並藏屍冰櫃三個多月,作案後大肆揮霍其與妻子的錢財,犯罪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朱曉東雖有自首情節,但綜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具體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朱曉東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刑終78號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朱曉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方文軍

審判員  王 珅

審判員  曾 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杜永彪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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