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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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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的批复
民函〔2015〕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8月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2015年/8月
收录于《民政部文告》2015年8月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腾冲县撤县设市的请示》(云政报〔2015〕2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以原腾冲县的行政区域为腾冲市的行政区域,腾冲市人民政府驻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1号。腾冲市由云南省直辖,保山市代管。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民政部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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