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的批复
外观
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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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六日《关于要求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德县,设立建德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建德县的行政区域为建德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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