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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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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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县级),以原凤城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凤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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