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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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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3月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县级),以原凤城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凤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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