淸室優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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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室退位詔書 | 清室優待條件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北京臨時政府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12日 |
修正清室優待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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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编辑]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如左:
- 第一款
-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 第二款
-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俟改鑄新幣後,改為四百萬圓。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 第三款
-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 第四款
-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 第五款
- 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 第六款
- 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 第七款
-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 第八款
- 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编辑]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二、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四、清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编辑]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列於正式公文,由兩方代表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轉達各該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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