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优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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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室退位诏书 | 清室优待条件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北京临时政府 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2月12日 |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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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编辑]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 第一款
-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 第二款
-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圆。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 第三款
-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 第四款
-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 第五款
- 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 第六款
-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 第七款
-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 第八款
-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编辑]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编辑]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列于正式公文,由两方代表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转达各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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