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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報宣統元年全年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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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报宣统元年全年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1910年4月23日
宣统二年三月十四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呈事。

  窃本处遵照奏案,每届年终应将用过银数造具清册,申请核销,现自宣统元年六月初一开办之日起,至十二月底止,所有本处当年经费均系按月支领。本届事属创始,原无旧管之款,计新收共京平足银一万五千六百五十四两,开除共京平足银一万二千零七十二两零三分八厘,实存京平足银三千五百七十七两九钱六分二厘,俟归入下届旧管项下造报。所有本处常年经费自宣统元年六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收支存款银数,理合另具四柱清册备文申呈,伏乞王爷、中堂、大人查核准销备案施行。再,原拟常年经费,每月支领二千五百两,经格外撙节支用,而开办伊始,一切添置均属无几,故能盈余至三千五百余两之多。嗣后常年经费自未便预为核减,致有支绌之虑,合并陈明。须至申呈者

右呈外务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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