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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報宣統元年全年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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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美學務處為報宣統元年全年經費事致外務部呈文
作者:遊美學務處
1910年4月23日
宣統二年三月十四日

  遊美學務處謹呈,為申呈事。

  竊本處遵照奏案,每屆年終應將用過銀數造具清冊,申請核銷,現自宣統元年六月初一開辦之日起,至十二月底止,所有本處當年經費均系按月支領。本屆事屬創始,原無舊管之款,計新收共京平足銀一萬五千六百五十四兩,開除共京平足銀一萬二千零七十二兩零三分八厘,實存京平足銀三千五百七十七兩九錢六分二厘,俟歸入下屆舊管項下造報。所有本處常年經費自宣統元年六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收支存款銀數,理合另具四柱清冊備文申呈,伏乞王爺、中堂、大人查核准銷備案施行。再,原擬常年經費,每月支領二千五百兩,經格外撙節支用,而開辦伊始,一切添置均屬無幾,故能盈餘至三千五百餘兩之多。嗣後常年經費自未便預為核減,致有支絀之慮,合併陳明。須至申呈者

右呈外務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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