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礦場安全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日本法,可參見w:ja:鉱山保安法
礦場法 礦場安全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62 年 12 月 11 日 制定47條
中華民國 62 年 12 月 22 日公布總統(62)台總(一)義字第 577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7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10至12, 19, 35, 36, 40至43, 45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24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12 、19、35、36、40~43、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第8至13, 18, 19, 21, 23, 28, 31, 33至39, 43, 46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公布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750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13、18、19、21、23、28、31、33~39、43、46 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