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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方慶問服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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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方慶問服制書
作者:徐堅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272

《儀禮·喪服經》:「繼父同居齊縗」,周謂「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者也。鄭元曰:「大功之親,同財者也;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嚐同居,則不服也。」《小戴禮記·繼父服》並有明文。斯《禮經》之正說也。至於馬融、王肅、賀循等,並稱大儒達禮,更無異文,唯傅元著書,以為父無可繼之理,不當制服,此《禮》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袁準作論,亦以為此則自制父也,亂名之大者,竊以父猶天也,愛敬斯極,豈宜貌繼以他人哉?然而藐爾窮孤,不能自立,既隨其母托命他宗,本族無鞠養之人,因托得存其繼嗣。在其生也,實賴其長育,及其死也,頓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篤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豈應如是?故袁、傅之駮,不可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喪,並制緦麻,詳諸經典,比之於此,藎亦何嫌?繼父之服,宜依正禮。今女子母攜重適人,寄養他門,所適慈流,情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則笄總之儀,無不畢備,與築宮立廟,實無異焉,藎有繼父之道也。戴德《喪服記》曰:「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縗三月,不分別同居異居。」梁氏《集說》亦云:「女子子適人者,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今為服齊縗三月,竊為折衷。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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