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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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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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