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法
外观
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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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经济部为办理水利业务,特设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水利、自来水、温泉管理之政策、法规研拟及执行。
- 二、水利、自来水、温泉管理计画之拟定及推动。
- 三、水利、自来水、温泉管理事业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 四、水利、自来水、温泉管理之科技发展、水文调查、试验研究、国际合作及资讯管理。
- 五、水权管理、用水计画审议与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资源利用之技术研发及推动。
- 六、水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各标的用水调度;水库安全维护与其蓄水范围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 七、水旱灾之防护及应变。
- 八、水利产业发展及其他涉业务相关团体之指导。
- 九、水利工程技术、品质管理、检(试)验制度及其他工务管理。
- 十、其他有关水利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各区水资源分署:执行辖区水资源规划、经营管理、调度及水库蓄水范围之保育、治理与管理事项。
- 二、各河川分署:执行辖区防洪、排水与御潮之规划设计、治理及管理事项。
- 三、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分署:执行台北水源特定区土地建筑管理、污水处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项。
- 四、水利规划分署:执行水利中长程、纲要计画研究、重大专案与政策计画之测量、调查、规划及试验事项。
第六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