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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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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水利业务,特设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利、自来水、温泉管理之政策、法规研拟及执行。
  二、水利、自来水、温泉管理计画之拟定及推动。
  三、水利、自来水、温泉管理事业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来水、温泉管理之科技发展、水文调查、试验研究、国际合作及资讯管理。
  五、水权管理、用水计画审议与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资源利用之技术研发及推动。
  六、水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各标的用水调度;水库安全维护与其蓄水范围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旱灾之防护及应变。
  八、水利产业发展及其他涉业务相关团体之指导。
  九、水利工程技术、品质管理、检(试)验制度及其他工务管理。
  十、其他有关水利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各区水资源分署:执行辖区水资源规划、经营管理、调度及水库蓄水范围之保育、治理与管理事项。
  二、各河川分署:执行辖区防洪、排水与御潮之规划设计、治理及管理事项。
  三、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分署:执行台北水源特定区土地建筑管理、污水处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项。
  四、水利规划分署:执行水利中长程、纲要计画研究、重大专案与政策计画之测量、调查、规划及试验事项。

第六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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