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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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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及管理業務,特設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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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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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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