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外观
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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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经济部为办理产业园区与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及管理业务,特设产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园区发展相关法规、策略规划、施政计画与政策之推动及管理。
- 二、园区开发规划、用地与建物之取得及开发工程。
- 三、园区环境管理、永续发展及工业安全卫生辅导业务。
- 四、园区综合管理、财务管理及资料应用。
- 五、园区投资促进、招商、宣传、经营辅导及创新发展。
- 六、工业专用港之设置、兴建、营运及管理业务。
- 七、科技产业园区工商团体业务、进出口业务之行政管理与商工登记、货品输出入之审核签证及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证明书之核发。
- 八、科技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制、建筑许可及建筑管理。
- 九、科技产业园区工厂设置、劳动检查及劳工行政业务。
- 十、其他有关园区管理事项。
第三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局。
第六条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