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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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产业园区与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及管理业务,特设产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园区发展相关法规、策略规划、施政计画与政策之推动及管理。
  二、园区开发规划、用地与建物之取得及开发工程。
  三、园区环境管理、永续发展及工业安全卫生辅导业务。
  四、园区综合管理、财务管理及资料应用。
  五、园区投资促进、招商、宣传、经营辅导及创新发展。
  六、工业专用港之设置、兴建、营运及管理业务。
  七、科技产业园区工商团体业务、进出口业务之行政管理与商工登记、货品输出入之审核签证及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证明书之核发。
  八、科技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制、建筑许可及建筑管理。
  九、科技产业园区工厂设置、劳动检查及劳工行政业务。
  十、其他有关园区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局。

第六条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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