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三七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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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377號決議 |
據第一委員會報告書通過之決議案
大會
參照其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決議案(一一二(二))、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決議案(一九五(三))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決議案(二九三(四)),
業經接得並審查聯合國朝鮮問題委員會報告書,[1]
鑒於上述各決議案內所列目標未克完全實現,尤鑒於朝鮮之統一尚未告成,而北朝鮮曾謀以武力攻襲推翻大韓民國政府,
念及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宣稱臨時委員會在朝鮮境內視察訪詢所及,其居民佔全朝鮮人民大多數之區域內,已建立合法政府(大韓民國政府)確實行使管制與轄治之權;該政府乃經該部分朝鮮之選民依法、自由表示意志,且在臨時委員會之監視下選出者;實爲朝鮮境內唯一具有此種資格之政府,
體察目下聯合國軍隊正遵循安全理事會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建議[2],在朝鮮作戰;此項建議係依據該理事會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決議案[3]請聯合國各會員國給予大韓民國爲擊退攻襲與恢復該地域內國際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協助,
念及上述各決議案之主要目標爲建立統一獨立及民主之朝鮮,
一.爰建議:
(a)採取一切適當步驟,務求朝鮮全境達於穩定狀態;
(b)採取所有各種制憲手續,包括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選舉,俾在朝鮮主權國內成立統一獨立及民主之政府;
(c)敦請南北朝鮮各地全體人民及所有人民代表圍體與聯合國各機構合作,以便恢復和平、舉行選舉並成立統一政府;
(d)聯合國軍隊,除爲達成上開(a)、(b)兩項目標所必需者外,不應留駐朝鮮境內任何地區;
(e)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完成朝鮮經濟善後工作;
二.決議:
(a)設立朝鮮統一暨善後委員會,由澳大利亞、智利、荷蘭、巴基斯坦、菲律賓、泰國及土耳其組成之,其任務爲(i)擔任目前聯合國朝鮮問題委員會原有之各種職責;(ii)代表聯合國促成朝鮮全境內統一獨立及民主政府之成立;(iii)關於朝鮮之救濟及善後方面,執行大會接得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議建後所規定之職務。聯合國朝鮮統一暨善後委員會應遄赴朝鮮,儘速開始執行職務;
(b)在聯合國朝鮮統一暨善後委員會未抵朝鮮以前,組成該委員會之各國政府應合組一臨時委員會,在聯合國會址集會,俾據上述各建議與聯合國統一指揮部洽議諮商;本決議集一經大會運過,該臨時委員會應立即開始執行其職務;
(c)聯合國朝鮮統一暨善後委員會應向大會下屆常會或期前可能爲審議本決議案所涉事宜而召集之特別屆會提具報告,並於其認爲適當時,向祕書長提具臨時報告,俾便轉達各會員國;
大會
復鑒及此次戰事結束後,朝鮮經濟復元之善後工作,至爲艱鉅,
三.爰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商同各專門機關,草擬戰事結束後之救濟及善後計劃,並於大會通過本決議案後三星期內[4],向大會具報;
四.並建議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對推進朝鮮經濟發展及社會進展之長期措施,從速研討,且於研討期間,先請主管技術協助申請案件之當局,注意對朝鮮供給此種協助之迫切必要;
五.對聯合國朝鮮問題委員會各委員履行其重要與艱難任務之貢獻,表示謝意;
六.請祕書長以充分人員及設備供應聯合國朝鮮統一暨善後委員會,包括其所需之技術顧問在內;並授權祕書長支給該委員會各委員國之代表及其候補代表各一人之費用及每日津貼。
一九五〇年十月七日,
第二九四次全體會議。
- ↑ 參閱大會第五屆會正式記錄,補編第十六號。
- ↑ 參閱安全理事會正式記錄,第五年,第十六號。
- ↑ 參閱安全理事會正式記錄第五年第十五號。
- ↑ 參閱大會決議案四一〇(五),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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