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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五〇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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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504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五〇五
A/RES/505(VI)
聯合國大會
1952年2月1日
聯合國大會506號決議
五〇五(六).蘇聯違反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聯合國憲章以致威脅中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及遠東和平案

大會

認爲聯合國首要目標之一,在“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

查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曾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締結友好同盟條約[1],内除其他事項外,並規定:

a)締約國“同意在……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内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b)“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它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卽國民政府”,

查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自日本投降後對中國國民政府在東三省(滿洲)恢復中國主權之努力,始終橫加阻撓,並以軍事及經濟上之援助給予中國共産黨以反叛中國國民政府,

爰斷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其自日本投降後對中國之關係而言,實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之友好同盟條約。

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
第三六九次全體會議。



  1. 見條約彙編,聯合國祕書處登記存卷紀錄之條約及國際協定,第十卷,一九四七年,第六十八號。英文本第三〇〇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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