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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五〇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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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504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五〇五
A/RES/505(VI)
联合国大会
1952年2月1日
联合国大会506号决议
五〇五(六).苏联违反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联合国宪章以致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案

大会

认为联合国首要目标之一,在“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

查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曾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缔结友好同盟条约[1],内除其他事项外,并规定:

a)缔约国“同意在……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b)“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它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查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自日本投降后对中国国民政府在东三省(满洲)恢复中国主权之努力,始终横加阻挠,并以军事及经济上之援助给予中国共产党以反叛中国国民政府,

爰断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其自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

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
第三六九次全体会议。



  1. 见条约汇编,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存卷纪录之条约及国际协定,第十卷,一九四七年,第六十八号。英文本第三〇〇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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