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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為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六十四年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 (民國64年臺灣省政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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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為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六十四年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全國各地時鐘均予撥早1小時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75年
1975年3月27日于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四年春字第七十一期
公告民國64年日光節約時間自4月1日至9月30日


臺灣省政府函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64) 3 27 府人丙字第三〇八二一號

    省屬各級機關學校
受文者:各省營事業機構
    各縣市政府

主旨:爲節約用電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自本(六十四)年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止,全國各地時鐘均予撥早一小時,所有機關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界、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辦理。請照辦並轉知照辦。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六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臺(六四)人政叁字第六二二五號函,主旨如右,並說明:「一、奉 總統六十四年三月二十日(64)臺統㈠義字第一二五六號令核准辦理。二、實施『日光節約時間』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曁各級學校,如確因情况特殊得視實際需要,由主辦機關核准調整作息時間。」

二、除照辦外,省屬各級機關辦公時間,仍照原規定辦理。本省各級學校如有需要,由教育廳酌情調整作息時間。

主 席 謝東閔


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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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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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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